维护离婚妇女财产权-深圳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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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股东利益保护
摘要

维护离婚妇女财产权  婚姻解体,家庭财产就成为很多夫妻争夺的目标。当周芳和朱刚的离婚案还在审理时,周芳得知丈夫暗中将拥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于是她暂且搁置离婚诉讼,打起另一宗官司——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也是股权的所有人,丈夫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虹口区法院施剑蓉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既维护了女方的财产权,还使双方于日前和解分手。

维护离婚妇女财产权

  婚姻解体,家庭财产就成为很多夫妻争夺的目标。当周芳和朱刚的离婚案还在审理时,周芳得知丈夫暗中将拥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于是她暂且搁置离婚诉讼,打起另一宗官司——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也是股权的所有人,丈夫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虹口区法院施剑蓉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既维护了女方的财产权,还使双方于日前和解分手。

摸清案件来龙去脉

  接手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后,施剑蓉法官调取了有关材料,由此认识到该案表面看似股权纠纷,实质却是离婚纠纷的延续。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法院很快安排了庭审。法庭上,被告朱刚认为,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是借款买来的,转让股权所得已全部用于归还借款,并且,公司章程写明三年不分红利,所以这些股权没有产生收益。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反映,朱刚所谓的用借款购买股权证据不足,而周芳要求确认她是股权的所有人,其本意也只是想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施法官了解到周芳已经疲于诉讼,只求早日解脱。基于涉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施法官决定一并了却他们的纠纷,让他们摆脱讼累,各自寻找新的生活。

道理说透纠纷平息

  施法官多次与朱刚谈心,向其指出:婚姻期间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擅自处分股份,将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经过几次诚恳的交谈,朱刚终于表示愿意给周芳适当的补偿。

  在此情况下,施法官对周芳说:与其取得股权,不如获取补偿,这样可避免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也可彻底告别过去。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施法官还建议,双方把补偿协议扩充为一揽子协议,将离婚与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

  在法官主持下,案件双方拟定了调解方案,约定了支付补偿款的方式、办理离婚的具体时间等。为确保和解方案的有效履行,施法官要求朱刚将补偿款打入法院的代管账号,款到则调解书生效。前不久,周芳不仅收到了由法院转交的股权补偿款,也解除了死亡的婚姻。她说:“多亏施法官想得周到,要不然还得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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