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深圳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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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一)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企业擅自从事下列活动一律认定为无效: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一)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企业擅自从事下列活动一律认定为无效: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未经依法批准,以借贷或其他任何名义向职工或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包括擅自从事的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或者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募集股份的集资活动。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具体处理

  1、确认该集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2、返还财产,即集资方将所收取款项(本金)立即返还出资人。

  3、对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对过错方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或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收缴非法所得。

  所参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精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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